提交者 张* Email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1588996****
通讯地址
邮编编码
信件主题 个体工商户优惠
提交时间 2024年11月8日 答复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信件内容 我的问题是:我是一家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听说个体工商户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想了解下具体规定?谢谢。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处理内容 良庆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张女士,告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您作为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可以在享受现行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叠加享受上述减半征收优惠。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同意 是否公开
一级类目 局长信箱 二级类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