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张* | Email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588996****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信件主题 | 个体工商户优惠 | ||
提交时间 | 2024年11月8日 | 答复时间 | 2024年11月13日 |
信件内容 | 我的问题是:我是一家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听说个体工商户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想了解下具体规定?谢谢。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处理内容 | 良庆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张女士,告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您作为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可以在享受现行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叠加享受上述减半征收优惠。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听说个体工商户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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