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 Email地址 | |
手机号码 | 1388103**** | |
邮编编码 | ||
小规模纳税人跨市预缴增值税是否有优惠的问题 | ||
2025年3月2日 | 答复时间 | 2025年3月6日 |
我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想了解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 ||
办公室 | ||
城中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方先生,告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
我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想了解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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