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冯**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886995****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怎么理解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1月26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1月27日 |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公司厂房有部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如何确定哪些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可以详细列出来吗?谢谢。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城中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冯女士,告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因此进一步明确: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
我公司厂房有部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如何确定哪些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可以详细列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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