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王**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321105****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小规模增值税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3月3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3月5日 |
| 信件内容 | 我公司和小规模企业有业务往来,需要专用发票,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盼复。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江州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王女士,告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本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
我公司和小规模企业有业务往来,需要专用发票,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附件下载: |
|
| 相关文档: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