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李**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389985****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关于广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公式的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4月8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4月10日 |
| 信件内容 | 如题,关于广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公式的问题,按什么公式计算?是按原来广西的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还是按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文件中的公式计算?谢谢。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青秀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李女士,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二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例】甲公司的某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当地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某属期内取得预收款10900万元,则甲公司在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为10900÷(1+9%)=10000万元,预征土地增值税=10000×1.5%=1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关于广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公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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