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陈**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877635****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撤销投资的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6月1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6月4日 |
| 信件内容 | 问题: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敬请回复,谢谢。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良庆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陈女士,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投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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