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刘**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332122****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6月12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6月15日 |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是企业会计,我们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经在会计处理上确认支出了,在企业所得税上还需要调整吗?望回复,谢谢。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西乡塘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刘先生,告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我们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经在会计处理上确认支出了,在企业所得税上还需要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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