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陈**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788688****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了解目前有效的一些环保税优惠政策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9月2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9月4日 |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预计本月成立一家企业,涉及环境保护税的一些问题需要请教,主要想了解目前有效的一些环保税优惠政策,请告知以便享受优惠。盼复!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钦北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陈先生,告知: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 号)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
我预计本月成立一家企业,涉及环境保护税的一些问题需要请教,主要想了解目前有效的一些环保税优惠政策,请告知以便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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