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者 | 刘** | Email地址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966310**** |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 信件主题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 | ||
| 提交时间 | 2026年9月22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9月24日 |
| 信件内容 | 请问:如果某一公司同一年内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同年内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优惠吗?如果不能,是否可以自选其一?静待回复,感谢。 |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 处理内容 | 城中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纳税人刘女士,告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 |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
如果某一公司同一年内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同年内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优惠吗?如果不能,是否可以自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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