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西税务系统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guangxi.chinatax.gov.cn/)首页互动交流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广西税务系统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按期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申报缴纳。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对于按季缴纳的,根据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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