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精神,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担当,全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
建立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南宁、钦州、崇左市、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要解放思想,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自主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并根据推行效果不断优化完善,力争在制度创新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具有高含金量的措施和经验,努力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深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管理的新高地,全面支持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
二、组建税收服务团队,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组建区、市、县三级税收服务团队,开展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畅通税企对话渠道,精准对接企业诉求,快速响应自贸试验区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和应对措施。定期整理发布税收服务指南,实现对纳税人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和专业化税收辅导。
三、推行“一带一路”税制通,提供税务专业支持
依托云平台、大数据,推行“一带一路”税制通手机微信小程序,实现各国税制、税收条约、投资指南、国家政策、涉税案例、税收指引的“可问、可查、可答、可学、可帮、可订”功能,为自贸试验区“引进来”与“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与宣传,助推高效便民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开展契合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需要的重点税收政策研究,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支持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跨境贸易试点,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积极向国务院争取将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列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范围。
六、建立农副产品加工核定扣除区市两级共治机制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由加工企业所在市税务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共同采集行业经营数据,核定扣除标准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发布。
七、落实税收协定待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文件,保证执法的一致性,主动利用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双边税收协商机制降低涉税成本和解决税收争议,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八、参与建设“单一窗口”,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稳步推进出口退税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融合,支持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各方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涉及海关、检验检疫、税务、海事、出入境边检、港务等多个监管部门的事务,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九、优化创新办税方式,提高税收服务效能
大力推行涉税业务“移动办”。丰富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办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随时随地的办税服务。
试点推行纳税申报“简易办”。改进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填写少量主要信息即可完成自主缴税,申报表可事后再补充完善。
全面拓展常办事项“智能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代开、跨区域涉税业务、“白名单”企业增值税发票增量(增额)、暂未纳入白名单企业10万元以内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纳税人常办税务事项,实行税务机关“智能”审核,纳税人全程自主办结。
十、压缩办理纳税时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开展涉税事项“容缺办”。纳税人主要条件和材料具备,次要条件或材料欠缺的,在作出相应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受理,纳税人限期补正。
承诺办税时间“提速办”。自贸区所在市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正常出口退税业务,从受理申报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到2个工作日;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十一、实行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助力企业融资发展
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引入积分管理机制,综合参考企业日常办税行为,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方、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情况,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服务和管理升级。
十二、以审慎包容的监管,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
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除涉及举报、协查、国家税务总局或广西税务局“双随机抽查”和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最大限度让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