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腾亮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81MA5L8M5W2Y):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市税一稽处〔2019〕4104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8月向杭州乐西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温丰实业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其中发票号码为№03651433已作废),金额共计4855649.33 元,税额共计825460.37元,价税合计5681109.70 元。经调查核实,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的具体情况为:

1.你公司向“杭州乐西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500161130,发票号码为№03651433-№03651457(其中发票号码为№03651433已作废),金额共计2385769.87元,税额共计405580.83元,价税合计2791350.70元,货物名称为圆钢;

2.你公司向“杭州温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500161130,发票号码为№03654701-№03654725,金额共计2469879.46元,税额共计419879.54元,价税合计2889759.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材、螺纹钢、圆钢。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4855649.33元,税额825460.37元;

(二)因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按你公司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825460.37元,应予以追缴;

(三)对以上应追缴入库的增值税825460.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782.23元(即825460.37×7%);

(四)对以上应追缴入库的增值税825460.3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根据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你公司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4763.81元(即825460.37×3%);

(五)对上述应予追缴的增值税825460.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782.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现暂按到2019年4月1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止计算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为248632.79元〔即(232367.09+16265.70)〕,具体见《滞纳金计算表》,以后应加收的滞纳金在解缴税款入库时计征。

以上应追缴增值税825460.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782.23元、教育费附加24763.81元、滞纳金248632.79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决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6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市税一稽处〔2019〕4104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