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耀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81MA5L8M2W31):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市税一稽处〔2019〕41050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7年8月向杭州乐西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温丰实业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共计4963656.58,税额共计843821.52元,价税合5807478.10元。经调查核实,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开具的具体情况为:
(1)你公司向“杭州乐西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500161130,发票号码为№03651408-№03651432,金额共计2485391.06元,税额共计422516.44元,价税合计2907907.50元,货物名称为圆钢;
(2)你公司向“杭州温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500161130,发票号码为№03654726-№03654750,金额共计2478265.52元,税额共计421305.08元,价税合计2899570.60元,货物名称为圆钢。
2.你公司在2017年8月间取得福州东街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谦洪厚贸易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共计2470416.33元,税额共计419970.87元,价税合计2890387.20元。你公司于2017年8月将此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9970.87元。取得发票的具体情况为:
(1)你公司取得“福州东街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为3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2870791-№02870805,金额共计1480123.02元,税额共计251620.98元,价税合计1731744.00元,货物名称为圆钢;
(2)你公司取得“福州谦洪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3593576-№03593585,金额共计990293.31元,税额共计168349.89元,价税合计1158643.20元,货物名称为圆钢;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以上25份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未作进项税额转出419970.87元。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进行了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不再按照你公司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应就你公司应缴未缴的增值税2532.79元予以追缴;
(二)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19970.87元,予以追缴;
(三)对以上应追缴入库的增值税422503.66元〔即(2532.79+41997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575.26元(即422503.66×7%);
(四)对以上应追缴入库的增值税422503.66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根据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你公司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2675.11元(即422503.66×3%);
(五)对上述应予追缴的增值税422503.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57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现暂按到2019年4月2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止计算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为127486.26元〔即(119146.03+8340.22)〕,具体见《滞纳金计算表》,以后应加收的滞纳金在解缴税款入库时计征。
以上追缴增值税422503.66元、滞纳金127486.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575.26元、教育费附加12675.11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6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市税一稽处〔2019〕4105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