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森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25MA5N1XQN6N):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市税一稽处〔2019〕41053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5月24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6月27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6月27日向福建零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8M042H)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9,795.70元,税额239,967.30元,价税合计1,739,763.00元。经调查核实:上述15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具体情况为: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单价每吨2,146.55元,发票代码均为450016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877565-03877569、03880654-03880658、03880689-03880693。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行开具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1,499,795.70元,税额239,967.30元,价税合计1,739,763.00元。

(二)你公司在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已计提销项税额239,967.30元,进项税额798,825.22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9,967.30元,进项税额转出558,029.62元,期末留抵税额828.30元,应缴增值税为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该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故本次检查没有补税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6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市税一稽处〔2019〕4105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