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凤税阻〔2025〕20号
凤山县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680125017M):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3月1日起12个月内阻止你(单位)黄伟洋(身份证件号码:450702********0317)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