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政发〔2018〕3号

  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第(五)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贺州市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722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将望高镇政府所在镇区一等征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3/平方米年降为2/平方米年,从201771日起执行。

  二、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原标准降低10%,即按《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贺政发〔20083号)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9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望高镇政府所在镇区一等征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3/平方米年降为2/平方米年后亦同时降低10%。执行期限为201771日至20191231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税额标准。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