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麒麟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690233476X):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贺市税稽强扣〔2026〕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正本。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贺州市江北中路222号。
电话:0774-513615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贺市税稽强扣〔20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4日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贺市税稽强扣〔2026〕3号
贺州市麒麟水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51100690233476X)
鉴于你公司(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上寺村 )未履行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3月27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国税罚〔2012〕1号)作出的行政处罚,经我局依法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收件日期起从你公司 建设银行贺州分行 的存款账户(账号:45001647402050702287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 款(大写): 壹仟零贰拾肆元肆角壹分 (¥1024.41 )
合 计(大写): 壹仟零贰拾肆元肆角壹分 (¥1024.41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