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咨询热点
问:在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6万元一次性扣除,有什么条件吗?
答:是有条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是购买方,现在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需要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办税指南热点
问:我去年年底已经在并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家人又帮我在来宾市缴纳了2024年度的城乡医疗保险,请问我能否申请退2024年度在来宾缴纳的城乡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答:经核实确实为重复缴费的,可以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提交退费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核缴费人的退费申请材料后,从系统向医保部门发起退费流程并提交纸质资料帮助缴费人申请退费,医保部门依法审核、审批退费,审批通过的退费,退费款自动转入缴费人提交的银行卡账号。需要提交的退费材料如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原件1份;
(2)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退费人、银行卡持卡人、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4)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
(5)重复参保证明。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进行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进行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无需提供材料申请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问:我已经从A公司离职了,但是现在还是显示我是A公司的办税人,可以去大厅解除办税人身份吗?
答:可以。您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大厅办理解除人员关联关系:
(1)离职证明;
(2)个人解除关联关系声明。
三、系统操作热点
问:在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申请数电票发票额度调整?
答: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功能路径办理数电票的发票额度调整:
(1)【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中,点击“新增申请”,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完成后点击页面底部的“申请”按钮即可提交申请。
(2)登录电子税务局之后,点击下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即可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
(3)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点击“可用发票额度”旁【去调整】按钮,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
问:报验户登录预缴申报增值税成功之后,扣缴税款提示“收款行代码与付款行单位代码不一致”,要怎么处理呢?
答:网签三方协议时,行政区划需选择到项目所在地。如已签订三方协议,需要先将三方协议中止,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选定需要终止三方协议的银行卡账号,中止后重新签订,签订时“行政区划”选择到项目所在地,签订验证通过后重新扣款即可。
问:在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申报社保后,是否可以打印凭证去银行柜台缴款呢?怎么操作?
答:可以。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打印凭证去银行柜台缴纳费款:
(1)在【初始设置】-【银行缴款账户管理】模块添加扣缴的银行账户信息;
(2)申报成功后在【申报缴款】-【费款缴纳】模块勾选需要缴费的数据,点击界面右下角【缴费】;
(3)选择缴款方式时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选择扣款的账户,点击【确定】按钮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前往银行柜台缴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