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三江县税 税告〔2024〕8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2024年6月份非正常户公告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址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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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26591318677三江县高丰木业有限公司古宏高居民身份证342623********7031三江县斗江镇大兰坪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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