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三江县税二分强催〔2025〕2号
广西三江县新型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26096541281L):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三江县税二分通〔2023〕2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5年5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佰贰拾肆万零伍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7240591.7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谭施璇、杨奥欣
联系电话:8611837
地址:雅谷路66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
谭施璇 桂税征450226240114
杨奥欣 桂税征450226250105
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6月10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编号:145022612002025060002
送达文书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三江县税二分强催〔2025〕2号 |
受送达人 |
广西三江县新型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1450226096541281L) |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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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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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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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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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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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税务机关 |
(印章)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