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盈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0100576817515):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已经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市税复决字〔2018〕1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国税一稽罚〔2018〕35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维持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国税一稽罚〔2018〕35号)。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