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代表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南市税函〔2019〕36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58号)要求,我局作为《关于加快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建议》的协办单位,目前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针对代表所提出“为突出县域经济的比较优势,南宁市将青秀区定位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在税收、政策、资金等予以重点扶持”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一)款“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局税务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2019年,国家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抵扣范围等,这些减负措施对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局将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全面深入梳理、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加强后续管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政策执行效果,积极向上级机关提出体现更大规模更具实质性和普惠性减税降负政策建议,不断提高税收政策制定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三、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做好税收宣传,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全力支持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推进。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