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8号代表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南市税函〔2019〕37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58号)要求,我局作为《关于景区门票对本地居民优惠的建议》的协办单位,目前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针对代表所提出“对景区运营公司实施减免税,减轻负担”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规定,市级税务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一、依法落实涉及景区运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依法落实涉及景区运营公司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依法落实涉及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