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9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南市税函〔2019〕44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9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南发改函 〔2019〕560号)要求,我局作为《关于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目前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合理设计政策门槛,简化优化政策的审批和办理程序,让政策惠及更多企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一)款“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级税务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推行办税事项“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站办”,不断优化服务资源。在简化资料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等文件的要求落实好材料精简报送工作。
同时,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税收成本。今年成立省、市、县三级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思想、责任、组织和纪律“四大保障”,健全减税降费工作机制;突出宣传辅导“全面覆盖”、办税服务“全心投入”、核算分析“全程跟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针对提案中提出的“重点抓好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孵化器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与全面落实,把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除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外,我局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一)依法落实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我局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全力打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新政出台的第一时间开展政策宣传,截至2019年5月10日,共累计发送各类新政宣传短信790000余条。根据不同新政适用的纳税人群体,我局举办了一系列政策宣讲会,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宣讲会、创业投资企业专场政策宣讲会、2018年汇算清缴新政宣讲会等,采取“现场培训+网络直播”的方式,线上线下参与人数超过100000人次。
2019年5月10日,由我局、南宁市科技局联合主办的“2019年南宁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促创新专项活动暨政策宣讲会”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现场发布了2019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促创新专项活动方案,就科技项目选题与策划、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及纳税信用管理等内容进行解读。通过现场和网络直播的形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超过11000人次参加活动。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统计数据,2019年一季度南宁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有78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118.05万元;2019年一季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企业有138户,减免企业所得税2485.78万元; 2017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达377家,扣除金额4.02亿元,换算成减免企业所得税超过1亿元(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季度预缴不享受的政策,目前2018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因此数据未能统计);2019年一季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有14077户,减免企业所得税20280.60万元。
(二)依法落实孵化器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9年1-3月(所属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4户次,增值税免税额共计4.9万元。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