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体育局:

我局高度重视《关于整体提升南宁市群众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品质的建议》(第11.04.075号集体提案)的办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支持民办体育企业发展相关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各项支持民办体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法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三是创新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办税提质增效,为扶持南宁市民办体育企业发展提供贴心、优质的纳税服务;四是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力度,确保国家支持民办体育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民办体育企业适当的减税政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一)款“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市级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各项支持民办体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做好税收宣传,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全力支持促进南宁市民办体育企业的发展

 

                          

201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