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我局高度重视《关于改善村民合作社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第11.04.227号集体提案)的会办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支持村民合作社营商环境发展相关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各项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法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办税提质增效,为扶持南宁市村民合作社发展提供贴心、优质的纳税服务;四是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力度,确保国家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在一定程度上为村民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一)款“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市级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各项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做好税收宣传,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全力支持促进南宁市村民合作社的发展。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