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各县、区税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东盟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教育局,驻邕及市属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南宁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分工协作的总思路,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整合资源,提升效率,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实现在校学生应保尽保,确保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得到享受。
二、责任分工
(一)医保部门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工作。
(二)税务部门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缴费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校中小学生身份认定,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负责向在校学生及家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活动,发动在校学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按时上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信息,并指导在校学生自主缴费或由学校统一托收代缴。
各级医保、税务、教育部门应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保险费征缴的组织工作。
三、参保登记
(一)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由学校收集在校学生基本信息,交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维护。教育部门定期将在校学生名册传递给医保部门进行身份认定。
2.在校学生自行通过医保部门提供的自行参保登记渠道进行参保。
(二)非南宁市户籍的在校学生统一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中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特殊人群应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具体包括具有南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具体人员类别包括具有南宁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等。
(三)在校学生发生入学、转学和毕业等状况时,应在当月由所在学校负责向医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征收管理
(一)在校学生的组织缴费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在校学生及家长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自主缴费渠道缴交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凭缴费凭证或手机缴费信息向班主任报告完成缴费,班主任汇总本班缴费名单后报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校医汇总全校缴费名单后报给县区、开发区医保部门。
2.在校学生及家长不能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自助缴费渠道缴费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税务部门的“虚拟户客户端”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学校统一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做到“日清日结”。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1.在校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集中征收期内由学校统一组织缴纳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在中断缴费期间,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逾期参保缴费。在校学生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经费保障
学校在集中征收期内负责宣传及组织在校学生(特别是新入学的大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税务部门根据规定做好学校代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手续费的预算管理工作。
五、后续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二)在校学生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年内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办理关系转移的,按《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初次参保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毕业后当年参加工作),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内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原缴费的统筹地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络机制,定期对接沟通,共同研究提出符合地方实际的合理化工作建议,做到规范有序,大胆创新,稳步推进。
(三)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向在校学生及家长发动宣传,引导广大在校学生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在校学生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