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
4.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5. 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6. 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地流转和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7.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0.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11.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12.从事“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3.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1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1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8.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9.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2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2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23.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
2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25.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6.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27.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28.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29.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0.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