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南市税发〔2020〕90号)和《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告》,现将2021年度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21年度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其他缴费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部分(280元/人·年)和财政补助部分(待定)组成。

(一)集中缴费期内缴费人群

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人·年。

属财政全额代缴的特殊人群,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代缴;属财政差额代缴的特殊人群,由参保人按个人缴费部分先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已经自行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差额部分),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向其提供相应补助。

(二)其他缴费期缴费人群

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人·年;

在2021年7月1日以后缴费的,参保人须自行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因目前补助标准尚未出台,因此具体缴费金额待定。

三、待遇享受

(一)连续参保缴费,指2020年度已经参保并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2021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例如,2021年3月份足额缴费,则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以此类推。

(二)初次参保缴费,指第1次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人员。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2021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例如,2021年3月份足额缴费,则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以此类推。

(三)中断参保缴费,指已经参保登记,存在1年及以上未缴费情形的人员。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2021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三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例如,2021年3月份足额缴费,则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以此类推。

(四)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在集中缴费期期间出生的新生儿,需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费用)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超过三个月才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特此通告。

                                           宾阳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宾阳县税务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