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从10月1日起,南宁市(包括各县区、开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进行了调整。因此,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宣布《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   号)全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