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南高税税告〔2022〕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附加: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