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并经评议小组评议,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评议小组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邕宁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并经评议小组评议,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评议小组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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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并经评议小组评议,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评议小组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邕宁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