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南宁市柏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单位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欠税情况详见《2023年第一季度县级欠税公告情况表》(附件)。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县级欠税公告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南宁市柏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单位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欠税情况详见《2023年第一季度县级欠税公告情况表》(附件)。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县级欠税公告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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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