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芬(452528********002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您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高税通〔2023〕9251号)(详见附件)。

请您及时到我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6楼614室)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高税通〔2023〕925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高税通〔2023〕925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高税通〔2023〕9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