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下列纳税人的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宁市宾阳县思远路257号405办公室领取文书正本。联系电话0771-8282188。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452123********5228 |
黄佳丽 |
宾县税宾分限改〔2023〕35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下列纳税人的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宁市宾阳县思远路257号405办公室领取文书正本。联系电话0771-8282188。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452123********5228 |
黄佳丽 |
宾县税宾分限改〔202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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