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俊等5名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您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523号205办公室领取文书正本。

    联系电话:0771-652638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隆安县税务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