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县税三分简罚〔2026〕73号

被处罚人名称

上林县琛锐商贸行(个人独资)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450125000166063

处罚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林县税务局三里税务分局

处罚时间

2026-06-09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其他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贰佰元整¥200.0

告知

事项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林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无异议

经办人:李永春

2026年6月9日  

执法人员:蓝宁,熊军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