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如对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如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直属稽查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其所属的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0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 电话:0771-5889586 二、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