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税稽公告〔201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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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主体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稽通〔2018〕1064号)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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