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税二稽公告〔2018〕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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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二稽处〔2018〕2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二稽罚〔2018〕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二稽处〔2018〕2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二稽罚〔2018〕25号)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