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试行)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南区税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印发的公文内容属于本制度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明确的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将公文选定为主动公开类型,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机关制发主动公开类型公文操作规程》执行。
四、公开方式
(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江南子网网站(网址为http://www.gxgs.gov.cn/nanning/xxgk/xjxxgk/jnx/jnzn/,下同);
(二)办税服务厅和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渠道,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公开主体
税务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制发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机关制发主动公开类型公文操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类型公文并报送相关部门。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机关绩效考核考评体系。
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