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5 年 29 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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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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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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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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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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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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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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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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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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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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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1份 |
|||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 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1份 |
|||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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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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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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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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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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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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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1份 |
||||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6个工作日以内。
6.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7.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9.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10.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3.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1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