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出口货物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份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1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的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

1份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份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1份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1份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份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份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1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1份


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份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1份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份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份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在“业务类型”栏填写“GHQYTS”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1份

在“业务类型”栏填写“GHQYTS”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属应税消费品的报送)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6个工作日以内。

6.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7.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以下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①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②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③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⑤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⑥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⑦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⑧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⑨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⑩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8.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