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