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出租(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的

不动产、无形资产证明和提供合同、协议等资料原件

1份

1、原件查验复印后退回

2、除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小于10万元的,暂免于提供书面 证明。

总质量4.5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提供陆路运输或内河货物运输的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船舶营业)运输证、运输合同(明确起止地、货物名称等)原件

1份

1、原件查验复印后退回

2、除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小于10万元的,暂免于提供书面 证明。

销售资源税应税资源的

取得该应税资源时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或资源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1、原件查验复印后退回

2、除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小于10万元的,暂免于提供书面 证明。

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仅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5号)列明的四个行业。

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原件

1份

除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小于10万元的,暂免于提供书面证明。

销售以下货物:

矿产品生产和销售烟、酒类产品生产软件产品珠宝首饰石油制品以及合成液体燃料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炸药、烟火及火工产品生物化学制品废旧物资冶炼、提纯金属、有色金属及合金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电;药品、医疗器械

提供以下劳务: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稀土金属及合金加工费

提供以下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道路通行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代收民航发展基金、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等未发生销售的不征收行为。

合同协议、物权证明、收付款凭证、运输凭证、购进凭证等原件

1份

1、原件查验复印后退回

2、除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小于10万元的,暂免于提供书面 证明。

除上述列明项目外,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

1份

除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其他个人单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小于10万元的,暂免于提供书面证明。

委托代开的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1份

1、原件查验复印后退回

2、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代理委托书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1份

1、原件查验复印后退回

2、适用于其他个人委托代理人“线下”提出申请的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并提交中介合同、委托方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方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9.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向代开税务机关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申请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