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清税注销 |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