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2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1


3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1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9.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是指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无同类应税车辆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6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八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拍卖裁决车辆、特定原因降价车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按照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凭证注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0.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核定应纳税额:

1)有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应纳税额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

2)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车辆生产销售企业车辆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11.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2.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提供车辆购置税申报办理材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4.20196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5.20197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