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中录入税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