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

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