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申报
【申请条件】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办理材料】
1.存量房(二手房)转让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
2份 |
支持免填单服务,可不报送 | |
2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3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报送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
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1份 |
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1份 |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 ||
转让房改房,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未注明“已购买公摊面积”的,还应报送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还应报送 |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自建自用住宅转让,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未注明“自建房”的,还应报送 |
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适用分税种计算征收还应报送 |
转让方原取得房产的合法票据、支付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明细及其他费用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取得房产时缴纳的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2.继承、遗嘱处分不动产业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如有土地赠与分开填表) |
1份 |
|||
2 |
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3 |
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4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
1份 |
|||
5 |
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证明材料) |
1份 |
如取得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免于提供 | ||
6 |
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
1份 |
如取得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免于提供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报送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3.赠与业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如有土地赠与分开填表) |
1份 |
||
2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3 |
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明(如共有人信息不能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完全显示的,需另外提供共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4 |
赠与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无偿赠与配偶的 |
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 |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
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 |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
1份 |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报送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4.离婚析产业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如有土地赠与分开填表) |
1份 |
||
2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3 |
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明(如共有人信息不能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完全显示的,需另外提供共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协议离婚 |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离婚分割协议 |
1份 |
|||
判决离婚 |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委托他人代办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5.拆迁安置重新购房业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2 |
选房及需补交差价确认材料(合同、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个人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
任意1名成年家庭成员现场签署纳税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
1份 |
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 |
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
1份 |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 ||
委托他人代办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6.房屋交换业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2 |
交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交换房屋为房改房的,如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未注有“已购买公摊面积”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委托他人代办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
适用分税种计算征收的 |
转让方原取得房产的合法票据、支付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明细及其他费用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取得房产时缴纳的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7.房地产抵债业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债权人需出具债权、债务依据原件及复印件(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 |
1份 |
||
2 |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他人代办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
适用分税种计算征收的 |
转让方原取得房产的合法票据、支付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明细及其他费用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取得房产时缴纳的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8.夫妻房产加名减名更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夫妻双方权属变更情况说明原件 |
1份 |
|||
2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明(如共有人信息不能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完全显示的,需另外提供共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4 |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实名采集免报送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他人代办 |
委托书 |
1份 |
|||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移动办税平台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除外:
(1)无法利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批量评估的存量房交易。
(2)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存在争议的房地产交易。
(3)房地产交易需实地调查的。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7.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8.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